取保候审申请书 |
分类:案例集锦 时间:(2014-04-06 11:51) 点击:484 |
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: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何恩乾律师。 办公地址:旺苍县司法局。 联系电话:138.8127.4671。 申请事项:为犯罪嫌疑人何某兵申请取保候审。 申请理由:犯罪嫌疑人何某兵因涉嫌“故意杀人”一案,业经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。受犯罪嫌疑人何某兵的姐姐何某兵的姐姐的委托,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何恩乾律师担任何某兵的辩护人,保护其合法权益。 律师接受委托后,于2013年9月20日到剑阁县看守所依法会见了何某兵。会见中,何某兵向律师言明了其在公安机关已对本案的事实如实作了供述,认为自己的行为系由家庭矛盾所引起。伤害前妻的行为,现在感到十分后悔。辩护人于9月26日,再次到剑阁县看守所会见了何某兵。回见中何某兵告诉辩护人,目前,他身患严重疾病,随时都有发生意外的可能。为保护犯罪嫌疑人何某兵的合法权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33条,第65条,第95条的规定,律师特对何某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“取保候审”;同时,何某兵的亲属何某兵的姐姐也愿意按侦查机关的规定担任保证人。 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: 1、目前,何某兵身患严重高血压,心脏病,属于重症病人。对何某兵申请取保候审,可以使何某兵有病能及时得到医治,符合保护弱者的社会理念。同时也可以减轻看守所的工作压力。 2、何某兵归案后,能积极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违法事实,应属坦白。可以认定何某兵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,无前科和劣迹存在,系初次违法。因此,对何某兵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。也符合“打击犯罪与尊重、保障人权”的刑事诉讼理念。 4、对何某兵取保候审,也能使何某兵早日回归社会,为和谐社会起到潜在的积极作用,符合“打击为辅,教育为主“,“宽严相济”的刑事政策。 鉴于上述理由,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何某兵采取取保候审是“合法理、合事理和合情理”,敬请剑阁县公安局,依法批准对何某兵变更“刑事拘留”强制措施为“取保候审”强制措施。 如果侦查机关批准了对何某兵变更强制措施为“取保候审”,本辩护人也将督促何某兵随传随到,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,不碍公安机的侦查活动。 此致 剑阁县公安局 申请人: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: 何恩乾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:1、《律师执业证》复印件一份;2、何某兵姐姐的《委托书》和《身份证》复印件各一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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